(2016)渝0106执6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联渝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俊威物资有限公司、何世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联渝物资有限公司,重庆俊威物资有限公司,何世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607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联渝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5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7795-8。法定代表人杨彪,重庆联渝物资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俊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5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8054-0。法定代表人何世宇,重庆俊威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世宇,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俊威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重庆联渝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俊威物资有限公司、何世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何世宇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2附3号3-3的份额,但该房系共同共有,不便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28日,被执行人重庆俊威物资有限公司、何世宇应支付申请人重庆联渝物资有限公司货款275316.75元,律师费16000元,案件受理费2901元、相应利息以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03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6执60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重庆联渝物资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重庆俊威物资有限公司、何世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