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连建华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连建华,宋梦莲,李春林,陈蒲琴,宋新华,陈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二桥西路。被执行人:连建华,居民。被执行人:宋梦莲,居民。被执行人:李春林,居民。被执行人:陈蒲琴,居民。被执行人:宋新华,居民。被执行人:陈振红,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连建华、宋梦莲、李春林、陈蒲琴、宋新华、陈振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睿审判员 张新鹏审判员 刘中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永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