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执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定安联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安联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6执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常胜中路希望广场B座A栋1602-1604室。法定代表人:李耀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文灿,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明正,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定安联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和平北路。法定代表人:杨浩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自坤,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玲,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32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定安联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定安联海实业有限公司***房产,以及查封上述房产所占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现因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地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达光审判员 王海刚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林一矢书记员 吕 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李雪茹 撰稿:李达光 校对:吕俊 印刷:林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28日印制(共印10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