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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毕爱青申请执行周晓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爱青,周晓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毕爱青,女,1978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周晓青,女,1970年3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毕爱青申请执行周晓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周晓青赔偿申请人毕爱青经济损失54496.7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92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周晓青未自动履行义务,毕爱青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717元,上述合计57005.74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晓青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周晓青未自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晓青经济困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毕爱青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祥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