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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81民初字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院某与蔚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院某,蔚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丰镇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981民初字500号原告院某,男,1985年6月2日生,汉族,无业,丰镇市人,现住丰镇市。被告蔚某某,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丰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院某诉被告蔚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院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院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院某承担。审判员闫亮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张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