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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席昌明与被执行人王庙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昌明,王庙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席昌明,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王庙荣,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昌明与被执行人王庙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庙荣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席昌明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保整审 判 员 史建民代审判员 余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