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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传法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27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广场27层、2302层、502室、503室、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735397。法定代表人:吴小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桂,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刘传法,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刘传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闽0205民初140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冻结、查封、扣押刘传法价值19900.84元的财产,并依法冻结了刘传法名下工商银行账户(账号:41×××19)。现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传法名下工商银行账户(账号:41×××19)的冻结。审 判 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溢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