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健与商秋美、谢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商秋美,谢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1592号原告:李健,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商秋美,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谢明伟,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原告李健为与被告商秋美、谢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商秋美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2、被告谢明伟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秋美、谢明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被告商秋美在丽水市××都区万丰小区向原告李健借款人民币40000元,出具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被告谢明伟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商秋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健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谢明伟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100元,由被告商秋美、谢明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詹 强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人民陪审员 周丽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