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德全、山东齐山旅游开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全,山东齐山旅游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全,男,住淄博市沂源县。被执行人山东齐山旅游开发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太河乡辛庄林场。法定代表人:刘召军,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德全与被执行人山东齐山旅游开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4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齐山旅游开发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德全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450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