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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颖与喀喇沁旗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喀喇沁旗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28行初33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寇某,喀喇沁旗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喀喇沁旗公安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锦山镇爱民胡同。法定代表人韩某,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喀喇沁旗公安局履行职责一案中,原告张某以”被告喀喇沁旗公安局已经履行了职责,为原告女儿办理了出生登记”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钱 志审判员 刘广瑞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商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