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新华与被执行人西峡龙港旅游商贸城有限公司、贾文杰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华,贾文杰,西峡龙港旅游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华。被执行人:贾文杰。被执行人:西峡龙港旅游商贸城有限公司,住西峡县紫金路北延与龙乡路交叉口西峡印象,法定代表人:贾文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华与被执行人西峡龙港旅游商贸城有限公司、贾文杰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0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新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贾文杰、西峡龙港旅游商贸城有限公司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张新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民二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洪豪审判员 袁占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饶继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