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3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立英、刘万彩等与师仃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英,刘万彩,师仃美,刘祥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790号原告:吴立英,女,196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刘万彩,男,195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学,山东鲁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仃美,女,195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祥彩,男,1989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兰,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英、刘万彩与被告师仃美、刘祥彩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立英、刘万彩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英、刘万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吴立英、刘万彩负担。审 判 长 董希林人民陪审员 蒋树艳人民陪审员 霍聪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