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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恢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永奇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477号被执行人刘永奇,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永塘村委永乐村。刘永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2016)豫1702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永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就财产刑已立案执行。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刑初35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刘永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威审判员 王书阁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胜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