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3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邓先琼、四川达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先琼,四川达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630号申请执行人邓先琼,女,生于1968年3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四川达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070110。住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102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先琼与被执行人四川达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达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03执6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小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