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林国与被执行人刘言荣、王美英、戴桦如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国,刘言荣,王美英,戴桦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杨林国,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齐山镇后疃村。被执行人:刘言荣,女,1968年1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城北区玻璃厂家属楼。被执行人:王美英,女,1936年12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孙家夼村。被执行人:戴桦如,女,1997年2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孙家夼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林国与被执行人刘言荣、王美英、戴桦如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玉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