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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林国与被执行人刘言荣、王美英、戴桦如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国,刘言荣,王美英,戴桦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杨林国,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齐山镇后疃村。被执行人:刘言荣,女,1968年1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城北区玻璃厂家属楼。被执行人:王美英,女,1936年12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孙家夼村。被执行人:戴桦如,女,1997年2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孙家夼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林国与被执行人刘言荣、王美英、戴桦如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玉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