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红与怀远县宏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怀远县宏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505号原告:陈红,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怀远县宏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城关禹王路。法定代表人:常文,该公司经理。原告陈红与被告怀远县宏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红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红负担。审判员 陈秀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双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