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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邓世红与黄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世红,黄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34号申请执行人邓世红。被执行人黄文彬。邓世红与黄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402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黄文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邓世红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赔偿金6667.1元、诉讼费2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