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5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秋生诉上海藤建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秋生,上海藤建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57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秋生,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雪飞,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藤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开明路268号2、6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藤田守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辉,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辉,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秋生因与��上诉人上海藤建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藤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21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秋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雪飞、被上诉人藤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秋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8,257.40元(人民币,下同)。事实和理由:没有有效证据证实上诉人存在打架的事实;被上诉人作出开除上诉人决定所依据的《员工手册》未按法定程序制定。藤建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上诉意见。上诉人在木工压床旁与庄某相互殴打的事实清楚,被上诉人依据处罚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秋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藤建公司支付陈秋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8,257.4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秋生于2007年6月18日进入藤建公司关联企业上海A有限公司(现为上海B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木工。2012年6月14日,陈秋生的劳动关系转入藤建公司,与藤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4年6月18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8月5日,藤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告》,解除理由为:2016年8月2日晚20:20-20:30在工作场所内使用暴力,和其他员工互相殴打,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藤建公司员工守则第10.6.5条规定:员工有下列各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处以开除处分:(5)对他人施加暴力进行威胁或妨碍他人工作的。2016年8月15日,陈秋生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藤建公司支付陈秋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8,257.40元。2016年9月28日,该仲裁委员会出具松劳人仲(2016)办字第3707号裁决书,裁决:不支持陈秋生的仲裁请求。陈秋生不服仲裁结果,遂诉至法院。一审庭审中,藤建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录像显示,2016年8月2日晚20:18-20:30期间,在藤建公司工厂车间内的木工压床旁,两名工作人员发生了肢体冲突,旁边工作人员伫立围观。2016年8月3日,藤建公司找陈秋生和庄某谈话,藤建公司工作人员告诉陈秋生,已经将陈秋生和庄某打架的事情提交到总公司,等待总公司的处理意见,陈秋生和庄某都没有否认存在打架,陈秋生称是庄某先骂人、先动手的。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对于庄某和陈秋生在工厂车间内打架的事实,因拍摄距离、角度和围观人员遮挡等原因,监控录像虽然不能很清晰拍到两人的肢体冲突动作,但基本可以看出有人在打架,结合谈话录音,可以认定陈秋生和庄某庄某存在在车间内打架的事实。藤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对陈秋生打架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罚,并无不当,故陈秋生要求藤建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为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陈秋生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存在在车间打架的事实及被上诉人的员工手册已经过民主讨论。上诉人虽然对打架事实表示否认,但既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又没有对事发时间的活动及相关谈话内容作出合理解释。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陈秋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陈秋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东和审判员 韩东红审判员 徐 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怡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