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藕珍与付金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藕珍,付金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549号原告:徐藕珍被告:付金桃原告徐藕珍与被告付金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徐藕珍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后,原、被告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藕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有原告徐藕珍负担。审 判 长 胥贤武人民陪审员 朱样兰人民陪审员 李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广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