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3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袁建华与景德镇市房产管理局太白园房管所、景德镇市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华,景德镇市房产管理局太白园房管所,景德镇市房产管理局,彭建英,洪厚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203行初5号原告:袁建华,男,汉族,住江西省。委托代理人:江少华,江西江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德镇市房产管理局太白园房管所,住所地景德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200491241051R。法定代表人:夏志强,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西景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德镇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景德镇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200014544666E。法定代表人陈烽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西景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彭建英,女,汉族,住江西省。第三人:洪厚和,男,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华诉被告景德镇市房产管理局太白园房管所、景德镇市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彭建英、洪厚和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建华负担。审 判 长 程 婷人民陪审员 侯 慧人民陪审员 余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