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丽、张璞、刘春木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本生,刘春木,张璞,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428号申请执行人:刘本生,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申请执行人:刘春木,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身份证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雷先恩,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璞,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李丽,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申请执行人刘本生、刘春木与被执行人张璞、李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02民初276号具有执行内容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璞、李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璞、李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张璞、李丽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63588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人民审判员 付 华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