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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黄维琼与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维琼,资阳市人民政府,罗宣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20行初13号原告:黄维琼,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代理人:罗宣有,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系原告丈夫。被告:资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吉明,市长。委托代理人:唐贤勇,系资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查丹,系资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第三人:罗宣有,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维琼诉被告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时,被告资阳市人民政府撤回其作出的资府复决字(2016)1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故原告黄维琼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维琼撤回本案起诉属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维琼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维琼负担。审 判 长  黄 海审 判 员  戴劲松人民陪审员  查秀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凌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