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909、910、911、91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温清华、李秀、严支凤、杨均仁、丁伟、何素华与被执行人赵寿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清华,李秀,严支凤,杨均仁,丁伟,何素华,李琳,赵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909、910、911、912、913号申请执行人温清华,男,汉族,生于1948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李秀(系温清华之妻),女,汉族,生于1959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严支凤,男,汉族,生于1951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杨均仁,男,汉族,生于1965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丁伟,男,汉族,生于1968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何素华(系丁伟之妻),女,汉族,生于1966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李琳,女,汉族,生于1972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赵寿斌,男,汉族,生于1968年,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清华、李秀、严支凤、杨均仁、丁伟、何素华与被执行人赵寿斌民间借贷纠纷五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02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2016)川1902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2016)川1902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2016)川190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2016)川1902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因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限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2016)川1902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2016)川1902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2016)川190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2016)川1902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远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