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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焦亨强与重庆品智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亨强,重庆品智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219号申请人焦亨强,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品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海棠院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69946263E。法定代表人张永红,职务不详。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7)渝0106执保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品智家具有限公司价值350000元的财产。2017年6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品智家具有限公司价值35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