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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中执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熊斌、余定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斌,余定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洪中执字第171-3号申请执行人:熊斌,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熊振华,男,汉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余定桃,女,汉族,1956年3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罗久保、赵定明,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斌与余定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定桃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熊斌借款人民币1506.49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于2013年9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熊斌送达了(2013)洪中执字第171号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余定桃送达了(2013)洪中执字第1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送达地址确认书,还查封了余定桃名下全部财产,但均属轮候查封。2.经调查,被执行人余定桃于2016年9月22日死亡。3.2017年6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熊斌邮寄送达(2013)洪中执字第171号告知函。4.目前,余定桃名下仍剩余有几套房产正在变卖程序中。待所有财产处置完毕后,该案将会积极参与分配。本案执行标的为1506.49万元及利息,至2017年6月28日,已执行标的为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506.49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死亡,且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在他案处置,本院也将财产处置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故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珂审 判 员  王财斌代理审判员  万诗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