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水明、李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水明,李勇军,宋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朱水明,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李勇军,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宋桂芳,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淳安县。朱水明与告李勇军、宋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水明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李勇军下车牌为浙A×××××小型汽车被另案查封,除此之外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告李勇军、宋桂芳的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告李勇军、宋桂芳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朱水明案款10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50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61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水明如发现被执行人告李勇军、宋桂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