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靖与被执行人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靖,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被执行人:杜兵,1985年2月17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凤城.关于申请执行人夏靖与被执行人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杜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靖于2016年9月22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11月22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杜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崇泽审 判 员 陈 龙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更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