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明春、张建发、张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明春,张建发,张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707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杜明春。被执行人张建发。被执行人张建民。本院在执行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明春、张建发、张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