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速连登集团有限公司、胥邦胜等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速连登集团有限公司,胥邦胜,姜永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顾宏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清,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速连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金香,负责人。被执行人:胥邦胜,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被执行人:姜永静,女,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原告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上海速连登集团有限公司、胥邦胜、姜永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188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速连登集团有限公司、胥邦胜、姜永静未按该民事判决规定履行义务,原告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速连登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偿款8,499,570.60元及逾期利息(以8,499,570.6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被告上海速连登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违约金1,699,914.12元;被告胥邦胜、姜永静对被告上海速连登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上海速连登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有权以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民发路XXX号8幢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按抵押顺位在1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97元,由被告上海速连登集团有限公司、胥邦胜、姜永静负担。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速连登集团有限公司、胥邦胜、姜永静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因“无法送达”而被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速连登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民发路XXX号1至8幢厂房,本案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4月24日止),且已设置抵押权,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除轮候查封的厂房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单文宣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