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执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冯书杰、王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书杰,王金英,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书杰,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申请执行人:王金英,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孟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书杰、王金英与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西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