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永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5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永标,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鼎市。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永标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加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永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吴永标来到苍南县灵溪镇商业城火猫网咖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CN6275**的保时马牌黑色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65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和决定书,视频监控及光盘制作情况说明,车辆照片,刑事判决书及出所登记表,归案经过和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永标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永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本案赃物已追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永标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之间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永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5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雪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政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