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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袁邦均与赤水市黔路通建材物资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邦均,赤水市黔路通建材物资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639号原告:袁邦均,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赤水市黔路通建材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建设村联丰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587286350C。法定代表人:游剑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邦均与被告赤水市黔路通建材物资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邦均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邦均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邦均撤回起诉。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5元,已批准免交。审判员  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