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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吕三明申请执行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三明,刘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吕三明,男,汉族,72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刘利军,男,汉族,46岁,现住羁押看守所。本院在执行吕三明申请执行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