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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射洪山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子涵、李发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山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罗子涵,李发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山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组织机构代码:58835577-6。法定代表人:江德贵,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子涵,男,生于1989年2月2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被执行人:李发康,男,生于1957年10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本院在执行射洪山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子涵、李发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但已抵押于银行,此外被执行人李发康银行账户被我院予以冻结。除上述财产外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本案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