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广东泰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詹健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泰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詹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泰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强工业城10号。法定代表人:胡赞军。委托代理人:夏远东,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詹健林,男,汉族,1989年3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泰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詹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4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詹健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泰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664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45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委托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该院函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詹健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02执3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广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