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双枝、杨培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枝,杨培兴,刘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刘双枝,女,1954年生,汉族,邢台县。申请执行人杨培兴,男,1953年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丰军,男,1964年生,汉族,邢台县。本院在执行刘双枝、杨培兴与刘丰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