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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24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国雄、傅式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雄,傅式洋,张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24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陈国雄,男,汉族。被执行人傅式洋,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江山,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陈国雄与傅式洋、张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傅式洋、张江山的银行存款35654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