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与被执行人秦吉龙、李绍玉、曹文德、滕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秦吉龙,李绍玉,曹文德,滕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5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住所地:招远市府前路X号。法定代表人:王茂顺,行长。被执行人:秦吉龙,男,1981年7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李家庄子村。被执行人:李绍玉,1985年6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李家庄子村。被执行人:曹文德,男,1952年2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金凤花园。被执行人:滕香华,1951年7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金凤花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与被执行人秦吉龙、李绍玉、曹文德、滕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秦吉龙、李绍玉、曹文德、滕香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忠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