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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鲁艳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佳修,鲁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现住址台北市。被执行人鲁艳丽,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当阳市冰河时代KTV经营者,住当阳市。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鲁艳丽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叶佳修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1540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1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鲁艳丽的银行存款16035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16035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叶小华执行员  王太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