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5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纪寿增与被执行人徐信红、迟登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寿增,徐信红,迟登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203号申请执行人:纪寿增,男,1958年7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玲珑镇沟上村。被执行人:徐信红,女,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吕家村。被执行人:迟登明,男,1969年9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吕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寿增与被执行人徐信红、迟登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信红、迟登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