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纪寿增与被执行人徐信红、迟登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寿增,徐信红,迟登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203号申请执行人:纪寿增,男,1958年7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玲珑镇沟上村。被执行人:徐信红,女,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吕家村。被执行人:迟登明,男,1969年9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吕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寿增与被执行人徐信红、迟登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信红、迟登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