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02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小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显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小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显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小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显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小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显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402民初8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毕正江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