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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民终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与朔州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朔州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波,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喜军,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安,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太原市东化南路,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振华西街大运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治,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厚,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朔州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12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李 婧审判员 边艳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