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财保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曹县人民政府磐石街道办事处、朱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县人民政府磐石街道办事处,朱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财保16号之一申请人:曹县人民政府磐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曹县赣江路东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11371721961913821。法定代表人:王楠,主任。被申请人:朱艳,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鲁1721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朱艳之夫张新彦的银行存款174200元,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朱艳之夫张新彦的银行存款1742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申请费1391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