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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修艳军、高海玲、赵万宝、高文萍、曲国军、刘英、赵国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修艳军,高海玲,赵万宝,高文萍,曲国军,刘英,赵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16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修艳军,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高海玲,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赵万宝,男,1945年5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高文萍,女,1955年12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曲国军,男,1960年8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刘英,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赵国林,男,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修艳军、高海玲、赵万宝、高文萍、曲国军、刘英、赵国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