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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长明与被告重庆市磊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明,重庆市磊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009号原告:张长明,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磊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明,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孝,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长明诉被告重庆市磊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张长明于2017年6月27日以双方达成调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681元,减半收取1841元,由原告张长明负担。审 判 长  金鸿飞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虹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