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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陶相全诉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相全,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633号原告:陶相全,男,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南华镇迎宾路9号。法定代表人:黎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陶相全与被告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陶相全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相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陶相全负担。审判员  刘开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琲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