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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杜峰与杜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峰,杜青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2民初2038号原告:杜峰,男,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杜青春,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现在方城县委事务局工作。原告杜峰与被告杜青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1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28日,被告杜青春向原告杜峰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但未约定利息。2016年8月19日偿还原告30000元,剩余12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杜青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偿还30000元后剩余部分至今未还,有借据及还款凭证为凭,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应予支持。虽借条未约定利息,但自起诉之日起,依法应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被告杜青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青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杜峰清偿借款本金1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2017年5月11日)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杜青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权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