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5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蒋开平与何国云邹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开平,邹静,邹春,何国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开平,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静,男,199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春,女,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国云,女,193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上诉人蒋开平与被上诉人邹静、邹春、何国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8民初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4月12日向上诉人蒋开平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89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蒋开平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开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全审 判 员 陶康年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广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