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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博海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运输有限公司汽车维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博海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运输有限公司汽车维修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782号原告:重庆博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76号3幢1-1号。法定代表人:陈世良。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通泰街40号。法定代表人:彭建昌。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运输有限公司汽车维修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创新大道11号10幢23-3。负责人:肖忠华。原告重庆博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运输有限公司汽车维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博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运输有限公司汽车维修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博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运输有限公司汽车维修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38元,由原告重庆博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曼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