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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谭建英与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市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建英,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市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957号申请执行人谭建英。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彬兰。被执行人长沙市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娟。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彬兰。申请执行人谭建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市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7)第20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第一被申请人长沙市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田艳元等八十一位申请人工资共计576374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田艳元等八十一位申请人经济补偿共计2107047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田艳元等八十一位申请人年休假工资共6874元;第二被申请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市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市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7)第201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邱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